出軌的限度---法律對於外遇的限制!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名偵探角色的搜證工作
若希望通姦罪能夠判定成立,而贏得官司,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證據力」,坊間所謂的「捉姦、捉猴」的徵信社,品質良莠不齊,又因為妨害秘密通訊自由法通過立法,在有關性行為等這檔事非常的隱私的事,以前習慣使用監視器、監聽器拍錄影像及聲音,成為有力的通姦證據,目前因這種行為已違反秘密通訊而無法成為證據之一,甚至會反遭起訴(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比通姦罪還重!),所以需要小心為是。
證據可分為人證與物證:
☆在人證方面,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需要注意喔∼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依照常理,一旦打草驚蛇,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
☆在物證方面,可請朋友協助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另外一招小撇招----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再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
☆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
揮一揮衣袖----民事離婚工作的準備
當您經過深思熟慮後,如果決定結束婚姻時,您可嘗試二種方式離婚: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較不費時、費力的方法,雙方經過協調且同意後,即可以辦理離婚協議之事宜。
【裁判離婚】
如果與配偶協議離婚的事宜談不攏,需要第三位公正人來判定婚姻沒有存續之必要時,依民法1052條第二款規定「與人通姦者」,可至夫妻住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地之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如果您的經濟無法允許您聘請律師為您服務,您可以向相關婦女服務中心的法律諮詢後,自己打官司。
您需要準備相關證據(上述)至法院提民事申請狀,法院的服務台設有訴訟輔導課,可詢問相關手續與流程,送件之後等待法院開庭即可。
不帶走一片雲彩???----我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若您的配偶與人通姦,您除了可提出刑事告訴外,並可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配偶及外遇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好處是不必繳納裁判費用,若您未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則須依請求金額多寡按比例繳納裁判費。若您以配偶通姦請求判決離婚,且本身沒有犯了任何過失,如暴力行為、外遇等,除有前開因配偶與人通姦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另可於離婚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因為配偶外遇通姦之事而判決離婚所受到精神的損害。請求賠償的金額多寡,會影響訴訟前需繳交的裁判費,費用的計算是請求金額的1%。
如果因為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上發生困難,一般如家庭主婦重新返回勞動市場二度就業,謀生困難時,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用;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但實務上對「陷於生活困難」之認定較為嚴格,因為以台灣的經濟狀況,謀求一個足供餬口的工作,常被認為並不困難;另外,對於多少金額的贍養費為「相當」,在實務上也有認定的困難。法院在認定時有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年民間消費支出,亦有依台北市政府主計處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每人每年消費支出大概二十多萬來判,另有依當年度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年約七萬多元計算等,實則實務上非但無統一之標準,亦無一致之計算方式。
幾項遭逢配偶外遇時,可能面臨的處境
配偶外遇後,夫妻間的關係變化,會因各家庭狀況不同而有不同的境遇發展,然而一部份罔顧夫妻之情的外遇配偶,往往會採取較惡劣的手段逼迫另一半妥協離婚,常用的手段如:重婚、在大陸包二奶、不履行同居義務或惡意遺棄…等,以下內容即為相關的法律注意事項:
【重婚】
分析:
由於我國採一夫一妻制,桂蓮的先生既已與桂蓮結婚,又再以隆重婚禮將懷有身孕的外遇對象迎娶回家,這樣的行為已明顯構成重婚罪。如果桂蓮提出告訴,她先生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之行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重婚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去檢舉,檢察官知道了,便要加以偵辦。而外遇第三者已懷孕的事實,表示先生在與桂蓮有婚姻關係時,即發生與人通姦行為,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的通姦罪。判決確立的話,桂蓮還可向先生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桂蓮已不眷戀這段婚姻,她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事由,以先生有「重婚」或「與人通姦」行為,請求判決離婚,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桂蓮還可以向先生要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其它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面,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九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先生在大陸包二奶】
故事:分析: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義信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履行同居義務
法律規定夫妻互相負有同居的義務,即夫妻應居住在一起,但沒有明訂夫妻之間應同住一房或一床之規定<§民1001>。同居並不代表夫妻雙方需住同一床,而做愛做的事時,是建立在雙方擁有自主權、兩情相悅之下所進行的,一方若遭受了脅迫、強行性交,雖為夫妻,也會觸犯妨礙性自主罪。<§刑221>
不履行同居之義務
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如出外工作、就學而別居時,或雙方協議分地而居,或因不堪配偶虐待逃離家時,就不在此條的限制,亦即不能以他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來請求,要求對方回家居住。<§民987.988>
若有一方無故離家時,他方可以請求回家履行同居義務,若雙方仍協議不成時,可向法院提起對方應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夫妻之住所
以前法律規定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所以妻應為隨夫而居,不管夫居無定所或離家出走等,導致某些男子惡意的以妻不履行同居之義務而造成妻惡意遺棄他方的表面事實,將之離婚。
民法親屬篇修訂後,夫妻同居所居之住所,改由夫妻雙方協議,已經不是古早時嫁雞隨雞的觀念了,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何處為居所的情況之下,可以請法官依夫妻共同戶籍地來推定夫妻之住所。
分居三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我國離婚制度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通過民法親屬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而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也同時強調,國內分居制度沒有完善建立~也就是立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在院會三讀的「夫妻財產制修正案」~ 並沒有配套脫產保全制度,貿然推動分居條款立法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婦女權益。
所以未來在我國法律分居制度沒有完善建立時,大老婆們如何在婚姻危機發生時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避免先生惡意脫產,並做好事前防範措施,是相當重要的,相關法律注意事項請看本站 法律Q&A-夫妻財產 詳細內文
因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以『惡意遺棄』的理由向法院請求離婚。
【惡意遺棄】
法律規定
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可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丈夫不負擔生活費時,算不算是遺棄?
雖然夫妻互負撫養之義務,且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能力支付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就法條上來說,先生應為首要家庭經濟之負擔者,但是先生沒有能力時,如失業、生病,作為妻子也應當扛起家庭經濟重擔。
「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在法律上,個人在約16歲以上,就被視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婦女即便是無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視為應尋找工作,有自我扶養的能力。
因此,在經濟上的惡意遺棄,需達成遺棄使人造成無法維繫生命的程度才算。
另外,雖然無法達成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結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給付過去為給付及現在持續中的生活費,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單比較有利,否則法官的判決標準約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
行為上的惡意遺棄
另一種「遺棄」是指同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
在法條上「惡意」之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有積極的使遺棄的發生,形成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如:拒絕同居,而工作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法條內「繼續狀態中」,必須呈現繼續狀態的樣貌。
因為「惡意遺棄」是一種種主觀心態,比較不容易認定,所以在法律實務上,有的人會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的訴訟,不聞不問的一方,如在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就形成惡意遺棄的事實,可以訴請離婚。
積極的遺棄如何測量、評估呢?
1.向法院請求配偶回來履行同居之義務。
2.勝訴----可能的結果(PS.請求同居義務基本上一定會勝訴)
(1) 配偶回來同居(即無法以此理由請求離婚)
(2) 配偶還是不回家(請再看後續)
3.配偶還是不回家,約六個月後----以「惡意遺棄且繼續持續中」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